記者/于絡維 范欣餘
看病,誰都不希望發生糾紛,已經生病了還要打官司更難過。行政院通過"醫糾法"草案,只要不是醫生"故意"犯錯,病患得先調解,再提告。而且連"衛生署"也得充當"和事老",負責出賠償金,等於"全民買單"。民眾想問,哪位醫生犯錯,會承認自己是"故意 "的,質疑這項草案根本是保護傘。
走路靠人扶,小腿嚴重萎縮,骨刺開刀,從此癱瘓,沈先生正在和醫生,打官司。但行政院,修改草案,未來只要,不是"故意",或"重大"疏失,病患想提告,還得先協調。
醫療糾紛當事人陳先生:「不公平啊,這跟"醫師除罪化"有什麼兩樣,"醫師除罪化"就是要屏除,他們所有的刑事責任。」
民眾:「可是他也不會講說,他是故意(疏失)啊 對不對。」
這個問題,很多人都想問,偏偏新法條,就是要患者"過3關",未來醫療糾紛,第一關,院內調解,醫師得在2天內,提供完整病歷,和解不成,"地方衛生局"出面,再喬一遍,無法達成共識才能告上法院,或者送交"衛生署調解委員會",確認院方無過失,賠償金最高200萬,全民買單。
民眾:「我認為不錯啊,你沒事告人家幹嘛,他也不希望讓你醫療過程中,受到最大的損害。」
這樣說,不是沒道理,醫改會統計,台灣每年,潛在"醫療糾紛",多達5000件,法院平均審理400件,病患勝訴機率只有10%。
醫改會研究員張銘芳:「(主管單位認為這樣能避免)(醫護出走潮)我覺得真正要改善的,是整個醫療體制的環境。」
其實地方衛生局,原本就設有調解委員會,成效不如預期,如今主管單位"強制調解",恐怕還沒看到成效,已經引發民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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