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/連源濱 陳雨柔
你知道1月2號也是國定假日嗎?根據勞基法規定,1月1號開國紀念日和隔天,都是國定假日,如果勞工這天要上班,雇主應該要加倍發放工資,或是補假。像是領最低時薪109元的打工族,也應該要拿到218元工資,否則雇主最高會被罰30萬元。
勞工:「1月2號是國定假日?有嗎?1月2號真的是國定假日嗎?我很疑惑耶。」
中天新聞記者陳雨柔:「許多勞工和雇主都不知道,除了1月1號是國定假日外,1月2號也是國定假日,如果這天要上班,得加薪或補假。」
勞工:「我在看下個月的日曆,2號根本就沒有啊。」
勞工朋友一臉納悶,因為多年來,1月2號從來沒有放過假。原則上,雙週休放假的勞工,從12月29放到1月1號,1月2號挪到其他的禮拜六放。但隔週休的勞工,1月2號如果沒有放到,雇主得加薪或補假。
雇主:「如果是怎樣做,就給員工福利幹嘛的。」
台中市勞工局主秘廖宗侯: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規定,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,中華民國的開國紀念日,也就是1月1號,它的翌日,也就是元月2號,是我們勞工的國定例假日。」
另外明年元旦起,基本工資調漲為時薪!109元,月薪制共1萬8780元,如果在1月1號和2號上班,就得則加倍發薪,時薪至少要要218元,否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罰2萬~30萬。
中天新聞記者陳雨柔:「也就是說,1月2號是國定例假日,如果勞工朋友這天要上班,卻沒有加薪或補假,記得據理力爭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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