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/彭志明
天氣熱不少民眾會到泳池避暑,為了省錢有人會買划算的團體套票,但是得注意若是花錢買的禮券,都視同現金,業者不能在優惠券上標記使用期限,而苗栗有民眾在鎮立游泳池購買優惠券,卻因為優惠期限過了,消費者不能使用,對此消保官表示,任何用錢購買的優惠券都視同現金,業者不能限制使用期限。
蛙式、仰式、自由式,還有強力水柱沖背SPA,天氣熱,泳客往泳池裡消暑,帶動游泳池團體票熱賣,但卻有民眾買團體票,因為過期不能使用。
投訴民眾:「我買了他的票券之後,他竟然蓋了有效日期,我付費的東西照理說這是鎮立的,游泳池不應該要有效日期,我覺得這非常不合理。」
手拿著粉紅小卡片,
泳池優惠券上面還沒有蓋滿戳章,
但泳池業者卻告知消費者,
已經過了優惠期限必須要補差額,
讓花錢購買優惠券的消費者很不滿。
不過業者跳出來澄清。
泳池業者:「我這個票是有效的是到明年的,什麼時候那到6月18號我就問他,到明年的6月18號你覺得合理嗎?合理你就買你,覺得不合理就不要買,他們都確認就簽,簽了就他買。」
苗栗縣竹南鎮公立游泳池,寬敞的泳池吸引不少民眾,為了省錢,花錢購買優惠券,只不過業者在優惠券上註記優惠期限,消費者一沒注意,就會因為過期要補差價。
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:「因為會有物價的波動的調整,所以業者有時候他會在他的禮券上寫一個優惠期限,因為期限到某個時間但是過了這個優惠期限,禮券仍然具有當時購買的價值。」
問題就出在,民眾若是自己花錢買的禮券,視為有價禮券,業者不可以限制使用期限,以及或是限制使用場所,用錢購買的禮券,要視為現金使用。但若是業者送得無償抵用券,業者就能夠任意規範。
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:「用錢買的,它都等同於現金,所以它不可以有所謂的使用期限,也就是說業者只要開店的那一天,消費者都可以使用這個禮券。」
夏天到泳池消暑,購買團體優惠券,得注意業者是否違規飆器使用期限,但若是註記優惠期限,得注意別過期,不然因為省錢而購買的優惠券,最後得再花錢補差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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