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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‧流行
2014.12.24 【中天新聞】
公共牟利1200-建商:買賣契約書寫明 變更需全住戶同意
記者/邱子玲 洪襲禹

民眾買房子契約書,可得睜大眼睛看清楚,有住戶投訴大樓一樓公共空間 看的到卻用不到,因為建商在合約書上寫明要把廣場約定專用給一樓店面使用,雖然合法。

中天新聞記者邱子玲:「大樓的公共空間,是一般住戶都可以使用,不過這棟大樓卻有住戶覺得,一樓公共空間卻不是住戶能夠共享。」


一樓廣場的公共空間,看的到卻用不到,讓住戶李先生相當生氣,今年買下這棟新成屋,一坪成交價50萬元不等,簽約之後才發現1樓廣場,住戶無法使用,
因為建商已約定專用給一樓店面使用,雖然現在還沒找到承租者,但是公共空間,住戶仍有持分,卻無法享用 ,住戶希望能廢除這項約定。

住戶李先生:「這產權是誰的,是大家花錢買的,而且我們每年還要繳地價稅。」

住戶李先生就說,原本希望一樓公共空間,能像隔壁的大樓一樣,種花草,有公共空間,如今使用權卻歸店面,讓他很不能接受,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法定空地、停車空間、防空避難設備,不得讓售給特定人,或者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設定專用,建商強調當初,買賣契約上黑紙白字,寫明這塊公共空間是一樓店面約定專用,有使用維護權,住戶也簽署同意,並沒有違法疑慮。

民眾:「就是整棟樓的人,通通有同意的話, 那就ok,如果有持份權的話,那就表示我也有使用權力 ,你如果把我趕走不准我使用,法律上這樣不對吧。」

新北市府工務局也回應,法定空間可以約定,共有或者專用,要看買賣契約怎麼訂,只是不能違法使用執照用途,如果住戶想要刪除這條約定專用規定,整棟大樓住戶必須全部同意才行,畢竟當初合約已清楚記載,看來民眾在台灣買房已經夠難了,現在就連交了稅,可能還無法有一F公共空間可使用,只能提醒民眾,買房下手前,真的得睜大眼睛看清楚合約約定。